自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起重机械案
2022年3月3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双清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对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起重设备给邵阳市双清区某机械工业设备服务部使用。
当事人出租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
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安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格查处此类案件,严厉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出租等全环节不法行为,严格督促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案例二、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非法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2月25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双清区沃尔玛超市对面、北塔区农业发展银行邵阳分行、大祥区佘湖桥西头等有相同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决定对当事人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规定,构成了发布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和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同时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此次案件的办理,有效制止了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引导广告主和企业发布符合真实有效、合法、健康的广告,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广告业健康发展,做到了既优化营商环境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彰显了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执法为民的目的。
案例三、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桂阳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武冈市枧道加油站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燃油加油机案
2022年5月30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阳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武冈市枧道加油站3号燃油加油机未经批准擅自通过维修人员更换计控主板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23日擅自改动加油机计控主板至2022年5月12日案发时止,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计控主板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汽油的销售金额为135163.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武冈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1块、没收违法所得135163.35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的严肃查处,给妄图通过高科技作弊手段“偷油漏税”欺骗消费者损害国家税收的不法经营者以强有力的震慑,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加油机计量作弊现象得到明显遏制,计量消费环境明显改善。
案例四、武冈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冈市勇某化肥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2月18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农”牌复合肥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3月16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某盟”“某丰”牌复合肥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某农”牌复合肥12吨、“某丰”牌复合肥3.5吨、“某盟”牌复合肥8吨,除厂家召回“某盟”牌复合肥5.25吨外,其余均已销售无法追回,货值600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6月10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冈市勇某化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21925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强力遏制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力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案例五、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健康扶贫基金会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21日,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北京某健康扶贫基金会与邵东市某局联合开展的“国奶养育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运作该项目中涉嫌虚假宣传推广销售某品牌婴幼儿奶粉。
经查,当事人2020年9月与邵东市某局签订捐赠合作协议,当事人对邵东农村贫困户购买的某品牌婴幼儿奶粉价值298元/罐,公益补助200元/罐,实际只需98元/罐购买,并通过某系统对各乡镇妇幼健康科普微信群和“国奶工程”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大量宣传,致使有许多贫困家庭误以为节省了大量金钱,购买了某品牌婴幼儿奶粉。当事人的奶粉销售价原价98元/罐,电商平台商家销售价98元/罐,出厂价40元/罐不到,不存在补助200元/罐的事实。
自2020年9月开始到2022年3月止,当事人通过邵东某局开展的《邵东市关爱新生命公益项目——国奶养育工程》活动共赠送了某品牌婴幼儿奶粉3135罐,对困难家庭和一般家庭销售了13042罐,销售金额1278116元。当事人通过与某局合作,利用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向农村贫困家庭虚构公益补助以推广婴幼儿奶粉,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侵害了农村贫困家庭、婴幼儿特定消费对象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2022年7月29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某健康扶贫基金会虚假宣传行为作出22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
邵东市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特别是针对婴幼儿食品和农村贫困家庭等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倡导诚信经营和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新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宁县某食品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3月1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宁县某食品店销售的“臻酿八号”“典藏大师版”“井台”白酒进行鉴别,结论为:⑴防伪标识假冒,⑵防伪二维码假冒,系假冒我公司产品”。当事人对以上鉴别意见没有异议。
经查,新宁县某食品店2022年以来从长沙批发市场及亲戚朋友处购进涉案“水井坊”系列白酒,水井坊•井台销售价450元/瓶,水井坊•臻酿八号销售价360元/瓶,水井坊•典藏大师版销售价是650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2550元。2022年5月18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30000元。
新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处一系列此类案,有效净化新宁县酒类市场,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利。
案例七、新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邵某水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案
根据隆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新邵某水厂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通报的线索,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置。
经查,该厂于2022年7月21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抽检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当事人在一年内出现两次同一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0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14万元、罚款5万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多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企业严厉查处,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震慑了食品生产、销售违法企业,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案例八、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隆回县某农产品粗加工店无证擅自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经营活动案
2022年7月6日,隆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隆回县某农产品粗加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擅自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投入资金4万元在隆回县城东南工业园开设了“某老榨油坊”。2022年4月29日当事人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经营活动。在从事植物油代加工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当事人一直没有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7月6日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总计代加工油菜籽1500公斤,收取加工费1200元,获利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食用植物油作为跟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生产企业在代加工植物油的过程当中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九、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国美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案
2022年4月7日,邵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邵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美店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的两台自动扶梯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经检验及未依法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识。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自动扶梯于2019年办理了安装告知手续,并于2019年11月28日进行了定期检验及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使用的自动扶梯在2020年11月和2022年4月7日前均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仍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自动扶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7月8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自动扶梯,严格按照法定要求消除安全隐患,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处罚款20000元。
年关将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