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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通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02 11:10 | 来源:邵阳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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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环罚〔2019〕31 号


当事人公司名称:邵阳市通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001855693238

地址: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邵阳大道与进站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邵军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96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封闭,未设立标识标牌,涉嫌超期贮存危险废物,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有《调查询问笔录》、《监察记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我局于20197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环罚告〔2019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环罚告〔201933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设立规范的标识标牌,处理涉嫌超期储存的危险废物;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邵阳市红旗路支行   户名: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90602102924948917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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