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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宏福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15 11:08 | 来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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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生环罚〔2020〕4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邵阳市宏福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430500MA4QYJ6034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高崇山社区第六组六三三储备库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勇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4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有效处理,引发附近居民投诉并反映到“市长信箱”。

有《调查询问笔录》、《监察记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4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20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生环罚告〔20202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喷漆作业;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邵阳市红旗路支行   户名: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90602102924948917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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