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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两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17 11:12 | 来源:邵阳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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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环罚〔2019〕29 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邵阳市两路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00782883476R

地址:邵阳经济开发区昭阳片区鸡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文彬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于经开区鸡笼村的沥青搅拌站,沙石等粉状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有《调查询问笔录》、《监察记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196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环罚告〔2019〕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市环罚告〔2019〕30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2、世纪大道扩改项目验收后,立即拆除该沥青搅拌站,恢复原状。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邵阳市红旗路支行   户名:邵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190602102924948917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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