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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9 17:09 | 来源: | 发布机构: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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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

1.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促使企业诚信经营;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先进模范作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2.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功能定位。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服务人才成长,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二、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健全领导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依托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进行指导,上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对下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进行指导。

各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统筹负责本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实;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指导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4.理顺管理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对开发区(园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开发区(园区)党组织管理。对不在开发区(园区)的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市州、县市区党委委托相关部门党组织管理。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党组织,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

社会组织党组织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管理。主管社会组织较多的司法、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文化、科技、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科协、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等部门和单位,应设立行业党委(综合党委)或依托行业协会设立党组织,接受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领导,对本行业(系统)社会组织党组织进行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托社会组织登记机关设立综合党委,对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进行管理。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

5.健全直接联系工作机制。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直接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

三、努力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6.创新组织覆盖方式。探索务实管用、灵活便捷的党组织设置方式,实现应建尽建、全面覆盖。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不足3人、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可按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就近就便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等组建行业性党组织。对园区、专业市场、街区、楼宇等区域内相对集中、规模较小、仅有个别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区域性党组织。

7.加强经常性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要会同登记审批机关,认真落实“登记申报、年检年报”制度,推动党组织常态化组建工作,做到同登记、同年检、同考核、同评估。对新成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要同步建立党组织;对已建立党组织但党组织活动不经常不规范的,要督促抓好整改;对已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因各种原因被注销、不再开展活动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撤销党组织,并将其所属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或新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每年对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和集中整顿,采取领导挂点、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结对帮扶等措施,促进转化提高。

8.扩大工作覆盖。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和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孵化器”作用,突出抓好小微企业、互联网企业和小规模社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推动党的政策、公共服务和先进文化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四、拓展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

9.完善双向进入工作机制。推行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重要会议制度,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沟通协商和恳谈制度。党组织要邀请非党员出资人(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活动,主动向非党员出资人(负责人)通报党建工作有关情况。注意发挥管理层中党员作用,做好党的工作。

10.增强党组织活动实效性。党组织活动应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实现目标同向、互相促进。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广泛开展“微心愿”认领、心理咨询、结对帮扶等服务活动,在服务中教育、引领和凝聚群众。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年轻人多、互联网使用频繁等特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打造“网络党支部”、手机APP、党建微信群等线上平台,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与农村、城市社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11.创新党员活动方式。通过设置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积极开展建言献策、岗位竞赛、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环境优化等服务活动,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深化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员从业人员(会员)的专业优势,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12.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实际,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职工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五、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

13.选优训强党组织书记。建立健全内部推优、上级选派、社会选聘等机制,选好配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出资人(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出资人(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党员中择优选拔党组织书记。内部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再通过党内选举程序任职。重视选派优秀专职党务工作者担任联合党组织书记。将党组织书记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校开展培训,提高能力素质。

14.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党务工作专干。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党务工作。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协会,设立党建工作论坛,搭建工作交流平台。

15.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在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负责人)入党。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充分运用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把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名党员。实施“双培”工程,着力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开展“双找”活动,发动党员找组织、组织找党员,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把生活困难党员纳入各级党员关怀帮扶基金的帮扶范围,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强化党员管理监督,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16.落实管理和激励措施。健全考核评议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采取年初进行承诺、年底接受评议等方式,促进认真履职。建立党务工作者津贴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津贴。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建立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报告制度,党组织书记因坚持原则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7.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加强研究,指导、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带头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确保脱钩不脱管。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加强具体指导,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职能共同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示范文本,纳入评估重要指标并增加权重。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18.抓好督查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推动任务落实。根据组织性质、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等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类型,分类提出党建工作要求,加强分类指导。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整体推进工作。注重总结推广经验,培育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19.加强对出资人(负责人)的教育引导。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出资人(负责人)教育培训制度,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要注意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出资人(负责人)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对出资人(负责人)评先评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党建工作等方面情况。

20.强化基础保障。健全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单位管理费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专项列支等办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新组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启动经费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在各级产业园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为党员群众提供综合性、开放式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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