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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邵阳经济开发区招商 奖励十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3 16:22 | | 字体:【

    各局(室)、驻区各机构、区直属企事业单位,高崇山镇、昭阳办:

    《邵阳经济开发区招商奖励十条》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4日    


    邵阳经济开发区招商奖励十条

     

    第一条 重奖特定项目招商。凡引进央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民营500强及外资企业的,对引荐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励社会中介机构招商。经开区每年通过考察比选,确定2-3家专门从事招商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允许其代表邵阳经开区对外开展招商活动。每家中介机构每年安排30-50万元基本工作经费,按季拨付。中介机构每成功引进一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三条 奖励以商招商。以商招商是指经开区现有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引进配套企业或其他符合产业规划的企业。凡引进一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抱团入园招商。对关联产业抱团3家以上(含三家)企业进驻园区的,可累计计算投资额,金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对牵头人按抱团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参照重大项目享受一事一议的招商优惠政策。

    第五条 奖励科技成果招商。利用未转化的科技成果招商,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引进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产业园招商。产业园是指在经开区范围内以工业地产方式开发的特色园区。鼓励产业园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单个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产业园或其他引荐人2‰的奖励:单个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产业园或其他引荐人3‰的奖励;单个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产业园或其他引荐人4‰的奖励;单个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产业园或其他引荐人5‰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社会招商。是指除经开区工作人员和签约的专业招商机构以外的各地商会、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每成功引进一家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第八条 奖励经开区工作人员招商。经开区工作人员要人人参与招商,对提供招商信息并签约成功的,每签约一家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绩效系数0.1、0.2、1.0、2.0的奖励。管委会领导和招商局工作人员不在此例。

    第九条 奖励兑现由经开区招商合作局牵头负责。招商引荐人需在项目第一次洽谈前向招商合作局报备,正式签约后一周内当面予以认定。项目实际开工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总额的40%,建成投产后一个月内兑现60%。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本十条所指企业均为工业企业,所指投资为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为准。本十条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经开区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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