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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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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监字〔2021〕48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办理程序,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药监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际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下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可不予现场检查: 1.以兼并重组、参股、合作等形式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 2.退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方式变更为单体零售企业的。 3.零售连锁门店申请加入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变更为单体零售企业的,不受原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资格是否存续的影响。 由零售连锁门店变更为单体零售企业的,必须符合单体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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