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邵市监案字〔2021〕106号 |
当事人 |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组织机构代码 |
12430500445751878U |
法定代表人 |
肖坚 |
违法类型 |
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劣药土鳖虫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100592.8元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16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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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监案字〔2021〕106号
当事人名称: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肖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00445751878U
类型:事业单位
成立日期:2003年04月04日
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全科医疗,疾病预防,科研教学
住所:邵阳市宝庆中路547号
2021年8月13日收到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妆交﹝2021﹞013号)所附《检验报告书》显示: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检了土鳖虫(标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101),经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总灰分(标准规定:应不得过10.0%,检验结果:15.0%)、酸不溶性灰分(标准规定:应不得过5.0%,检验结果:7.7%)不符合规定。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书直接送达给该医院,该医院对上述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土鳖虫为劣药。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医院门诊住院综合楼三楼中药饮片库房发现上述涉案土鳖虫库存4kg,现场进行了扣押。
现场收到该医院提供的《法人委托书》1份,显示: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授权药剂科科长申祥国全权处理不合格中药饮片土鳖虫(标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101)使用中的有关法律事宜,其接受调查提供的情况、提交的材料、签署的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月13日,对该医院药剂科科长申祥国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从湖南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涉案土鳖虫10kg,使用了6kg,其中监督抽验0.3kg(自愿未收取费用),使用价格为104元/kg,货值金额1040元,违法所得592.8元,库存4kg。
该医院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放弃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证明你医院使用的涉案土鳖虫【检查】项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为劣药。
2.《药品抽样记录与凭证》《药品抽样现场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土鳖虫的抽样数量、抽样支付费用等情况。
3.《关于中药饮片土鳖虫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意见》1份,证明涉案土鳖虫对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4.《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药品明细帐》《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西药库采购入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医院购进涉案土鳖虫的数量和价格。
5.《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药品明细帐》复印件1份、《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药品移库单》复印件5份,证明你医院使用涉案土鳖虫的数量和价格。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数量、使用数量、使用价格、库存情况。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医院的主体资质、受权委托人。
8.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场所和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市监罚告[2021]75号),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劣药土鳖虫(标示:湖南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901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医院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禁止使用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医院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中药饮片土鳖虫4kg;2.没收违法所得592.8元;3.处以货值金额1040元(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0倍的罚款100000元;以上第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592.8元。
被处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账号:9550880207860800463。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