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0 10:36 | 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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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01

邵市政办发〔20251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


邵阳市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前期更加扎实、审批服务更加便捷、要素保障更加精准、问题解决更加高效、项目监管更加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国债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对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前期审批、要素保障、资金争取、招投标、实施推进、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国防动员)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日常工作,以及重大项目的立项、概算审批、节能审查、人防报建审批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各自职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谋划储备

第六条  项目谋划坚持规划引领,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和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发展需求、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要求。紧盯战略谋项目、依据规划谋项目、掌握政策谋项目、立足实际谋项目、着眼未来谋项目、遵循规律谋项目。

第七条  建立“分管副市长+市直部门+县市+专业机构+项目单位”五位一体的项目策划联动机制,聚焦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点领域分类推进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和做深做实项目前期。

第八条  谋划的项目应开展预审,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分条线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文旅广体等部门定期对前期项目涉及的政策方向、资金来源、规划用地、环保、用林、文物保护等情况开展合规性预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通过预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纳入储备库的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储备库。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年度开工计划,建立市县两级135”开发储备项目库,健全一年期待建库、三年期预备库、五年期谋划库递进转化机制,对质量效益高、带动作用强、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及时纳入储备库,对符合争取国家资金的项目及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形成项目梯度推进、滚动发展的工作局面。

第十条对申报中央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应按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确保申报计划一经下发即可组织申报,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按期开工建设。

第三章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重大项目审批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协调联动服务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全面落实“现场帮办、全程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机制,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等方式,为重大项目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实施社会投资项目,采取“洽谈即服务、签约即供地、拿地即开工、开工即配套、竣工即办证、投产即培育”极简行政事务改革。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各审批部门应进一步精简资料、优化流程、减少审批时间。

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十四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四章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用地用林保障,强化空间规划引领,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用林指标。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在项目招商、用地预审与选址、立项、初步设计等前期环节及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一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和天保林等红线范围。加强重大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报批、征地拆迁计划的匹配衔接,做好土地“报、征、储、供”工作。动态梳理项目用地需求及保障情况,逐一制定用地保障方案。积极争取林地定额保障,科学分配使用市级林地定额,争取国家和省级林地定额支持。

第十六条加强财政资金保障,按属地原则从当地财政预算等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前期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省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发掘更多优质前期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扩大更有效益投资。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金融支持,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与项目贷款联动运行机制,分地区、分产业成立金融顾问团,参与重大前期项目谋划。依托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健全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发布、放贷条件核查、信贷需求落实的工作闭环,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强化联合授信、银团贷款,优先配置信贷资源、给予续贷支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抢抓政策机遇,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性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贴息贷款、设备更新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八条  加强配套建设保障,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提前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施工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畅通生产建设原材料物流运输通道,满足项目建设需要。逐步将城镇规划建设用电范围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之间的入网工程实行“零付费”模式,减轻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项目建设秩序。司法机关、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税务等其他相关单位应共同维护优化重大项目建设环境,依法查处和打击影响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时限要求报送下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审查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公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各地未主动申报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中央投资项目申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国债等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申报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从重大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充分征求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招投标监管

第二十三条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格履行招标核准程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规范异议投诉,推行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信息公开,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转包分包查处。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申报、执行以及信息报送和具体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投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或套取专项资金,不得利用条件完全不成熟的项目申报骗取资金。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重点审查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施工(投资)单位办理工程结算,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将竣工决算审核(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复(备案),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由项目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九章投产运营和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尽快投入运营,以便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的产权单位。

第三十七条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重大项目的运行管理主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在设计年限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并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重大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双周对账、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中央投资计划下达时,应明确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在线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建设全市重大项目数字化管理系统,打通市级各类项目监督管理系统间的“数据孤岛”,实现平台系统共建共享、信息发布及时精准、项目问题及时发现、解决过程在线展现,形成全周期闭环监管。

第四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重大项目的申报、确认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重大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

(三)延迟拨付应当拨付的资金,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违反规定对重大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违反规定增加项目建设单位负担的;

(五)不及时研究和依法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

(六)未制定重大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处置突发事件不及时的;

(七)未及时督查纠正重大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一)在重大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三)未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影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五)未制定和落实重大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篡改、拒报重大项目有关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重大项目突发事件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移交重大项目档案的。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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