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材料询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16:30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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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经开发20175

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材料询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室)、驻区各机构、区直属事企业单位:

现将《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材料询价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526


邵阳经济开发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邵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支持资金和园区财政性资金、国有公司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二)转让、出售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开发区融资平台贷款资金;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赠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资金;

    (五)各部门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六)经开区其他收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开区内的各项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综合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沟渠工程、电力、通讯工程、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工业厂房工程及围墙、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活动。

    第四条招标活动在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下,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公路、管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九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部门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部根据经开区季度、年度项目开工计划结合各部门招标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招标计划表,根据计划表合理安排各项目招标投标时间。

    第十四条各部门根据季度、年度项目开工计划,合理编制部门内部工作计划表,各项工作时间要求如下:

    (一)项目可研,环评等相关文件30天之内完成,由公司投资经营部负责;

    (二)项目立项批文7天之内完成,由产业发展局负责;

    (三)施工设计图根据项目大小20-60天之内完成,由总工室负责,需送审根据项目大小10-15天之内完成,由总工室负责;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月之内完成,由投资经营部负责;

    (五)招标代理单位比选6天之内完成,由投资经营部负责;

    (六)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批根据项目大小10天之内完成。招标文件备案5天之内完成,由投资经营部负责;

    (七)招标控制价审核根据项目大小10天之内完成,由合约部初步审核后,审计部门完成审核;

    (八)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在招标公告发出后招标25天之内完成,由投资经营部负责;

    (九)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15天之内完成,合约部、总工室等相关部门负责,投资经营部协助。

    第十五条各部门按上述时间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各项工作应视情况可同步或穿插进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根据经开区建设发展需要,经经开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审批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产业发展局立项批准。

    第十七条经开区自建项目立项批文审批流程:公司投资经营部、总工室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公司投资经营部负责编写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公司总经理审核→产业发展局立项批准。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项目立项的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暂缺的由公司投资经营部签署承诺函,明确补交时间,产业发展局先行受理。

    第五章 招标形式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立项批文的要求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内部招标三种形式,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公开招标:凡是在规定标准限额以上(含规定标准)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根据立项批文批准的招标方式,可进行邀请招标;

    (三) 内部招标:无立项批文或不需立项的,在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进行内部招标。(详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PPP项目等特殊工程项目,经管委会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按立项批文核准的招标方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招标的项目为: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审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内部招标的项目视情况,可采用内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中标单位,在经开区网站发布公告,由投资经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管网工程、配电网工程、弱电工程分别按宝工区纪要〔20148号、〔20144号、〔201413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工程服务类机构选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按湘建建〔201318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执行。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比选。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项目,投资经营部在入库的招标代理单位抽签选定。

    第二十五条未到达公开招标限额不需公开比选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的可研、环评、能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的工程服务类项目均采用入库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

    第二十六条入库应重点考虑企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综合实力。公司投资经营部根据项目的性质制定入库方案,经公司审核确定、报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各类服务机构原则上选定4-10家,一年更新一次。建立公正评价机制,对机构的服务意识、业务水平等进行分项评分,累积得分低、服务意识差、业务水平低及有不良记录的机构将从入库名单中剔除。

    第二十七条入库公告在经开区网站公开发布。各报名单位必须携带各类证件的原件参与报名,且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到场。

    第二十八条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入库企业名单中进行抽取,由公司投资经营部组织,规划建设局监督。已抽中的企业不参与下一轮抽取,待剩余的企业不足三家时将所有入库企业一并纳入重新抽取。

    第七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及相关评标办法按湘建建2013282号、2013283号及邵建发20131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由公司投资经营部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取费标准、付款方式依据集中区相关文件及已开工建设的类似工程项目,由公司合约部负责审核。

    第三十条公开、邀请招标及内部招标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公司合约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严格把关。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具体审批流程:招标代理公司起草招标文件初稿→公司投资经营部审核→公司合约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核→规划建设局审核→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主任审批。(见附件3


 

第八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公开招标由投资经营部和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开标评标,规划建设局监督。业主评委根据招标项目性质、项目大小从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名或两名。

第三十四条内部招标由投资经营部负责组织开标评标,规划建设局监督。评标专家组由五人组成,其中公司投资经营部1人,其他4名评标专家由公司内部专家库产生,必须包含经济、技术类人员。公司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可视情况向外聘请专家。

第三十五条内部专家库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建,从经开区相关技术工作人员中报名产生。经济、技术专家申请要求本科及以上文凭,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五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十五年及以上的可以只要求大专及以上文凭。公司专家库人员名单在内部网站公示,一年更新一次。

第三十六条评标人员必须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三十七条评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其他可能会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九条评标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招标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经开区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主管工程的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纪工委书记、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规划建设局、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监察室负责人及公司投资经营部、财务部、工程部、合约部、总工室、综合部分管领导任小组成员。

第四十四条经开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由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决策领导。招标投标具体事务由投资经营部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局、监察室、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公司各相关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无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按照计划时间完成工作的部门或个人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处分。影响招标进度、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计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处分。造成一定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降职等处分,必要时解除聘用人员合同,编内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为加快推进经开区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活动中的内部审批流程经开区和公司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部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并尽可能交叉进行。

第四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围标串标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邵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流程图

      2.邵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内部招标流程图

     3.邵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批表

邵阳经济开发区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邵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活动(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二条合同审批流程:公司合约部起草合同→公司工程部、总工室、财务部、综合部审核→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核→规划建设局备案→监察审计局备案→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三条公司合约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并组织签订合同。招投标项目结合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确保15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公司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当天完成合同审核。

第四条规划建设局、监察审计局收到合同后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合同签订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三)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九)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七条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八条 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公司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约部应提交书面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规划建设局、监察审计局,经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约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规划建设局。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局、监察审计局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局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监管部门,全面监管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三)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五)负责公司建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合约部负责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二)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三)负责合同履行跟踪,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四)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规划建设局和管委会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五)及时向规划建设局报送合同正本、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六)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七)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二)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三)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附件: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流程图

邵阳经济开发区

工程材料询价暂行管理办法

 

为提高材料询价工作效率,规范询价行为,简化询价流程,确保询价方式公开透明,在保证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材料及价格,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邵阳经济开发区成立工程材料询价领导小组,下设

询价工作小组;询价领导小组负责对询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重大材料竞价、议价进行决策。询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询价日常工作职责见附件1

第二条 询价的范围

凡邵阳市造价站发布的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发布综合预算价格的材料不再进行询价,按发布价进行结算;询价仅针对无发布价情况,其中:

(一)凡邵阳市造价站发布的邵阳工程造价文件中未发布综合预算价格的材料必须进行询价;

(二)设计指定的材料品牌仅作为参考,具体材料的质量要求和品牌由询价工作小组集体提出意见,必须有3个及3个以上的材料参与竞价;

(三)凡招标项目,只对中标预算中的暂估材料进行询价,其他材料按中标价及合同约定结算。

    第三条  询价的方式

主要以询价、竞价、议价等方式,辅以第三方询价平台、电话、邮件等网络报价做对比、相关单位询价资源共享等询价方式。合约部同时建立价格数据库,园区项目有同类型材料在相同或相近时间区域内,其价格共享,不再另行询价。

(一)询价

1.普通材料、零星材料或单项材料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由询价小组成员在附近市场走访调查、辅以第三方询价平台、电话、邮件等网络报价做对比的询价方式,询价成果中应把询价时间、地点、厂家名称及电话记录在询价单上,并附有询价人员的签名;

2.询价工作小组收集好询价资料,由询价工作小组组长组织询价评选会,确定询价结果;

3.询价工作小组将询价及最终结果上报询价领导小组审定。

(二)竞价和议价

1.专项材料、设备,单项材料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体材料2万元以上的,由询价工作小组根据询价申请,公开发布要约信息或邀请品牌、档次相对接近的供应商,由询价工作小组组织现场竞价,规划建设局派人参与,选定报价最低的材料供应商;

2.竞价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招标文件或谈判条件由工作小组根据具体询价材料编制相关文件并报询价领导小组批准;

3.在竞价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质量、售后等因素后,由询价工作小组组织召开议价会议,选定性价比较高的材料;

4.询价工作小组将竞价及议价的最终结果报询价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批准或召开会议审定批准。

(三)大宗材料或单项价格较大的材料原则上只确定采购价格和3-5个备选品牌,原则上不指定具体品牌。

第四条  询价工作规则

(一)询价人员在洽谈某项材料时,应邀请或走访调查三家(含三家)以上的材料供应商,竞价或议价时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任意撤销或变更;为确保可靠性,可以在竞价或议价时收取部分保证金,竞价结束后退回;

(二)材料询价至少3个人参加,规划建设局派人全程参与;

(三)询价人员要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询价记录,询价结束时在询价结果上签名;

(四)询价人员与供应商洽谈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集体洽谈”的原则。收到审批后的材料询价申请单及时发布询价信息公告,扩大询价范围,为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平等竞争商机,增加询价过程的公开性,杜绝询价人员单独询价或申报竞争单位;

(五)询价时除考虑价格、质量、税金、运距和供货能力外,还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规模及售后服务能力;

(六)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必须有出厂质保书等相关资料,并经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在材料规格、材质、质量上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供应商列入材料采购黑名单,并追究询价当事人的责任;

(八)询价人员在进行考察、调查时,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等;

(九)询价工作小组在收到批准的材料询价申请单后的三周内完成询价工作,特殊情况由询价领导小组批准;

(十)凡在邵阳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材料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在质量、价格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用。

第五条严格询价纪律要求。对在询价过程中违规违纪操作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材料询价领导小组、询价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职责

          2.邵阳经济开发区工程材料询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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